记者:有人说,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主要是约束“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黄卫东:约束“关键少数”,强调的是“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关键少数”乃至“一把手”的责任就是要示范好、监督好。关于示范和带头的作用,习总书记对于“关键少数”提出要做四个模范,要做尊法的模范、学法的模范、守法的模范和用法的模范。
作为政府的行政官员,对于如何履行好四个模范的职责作用,我想,第一,尊法应成为我们自觉的行为和信仰。把对于法律的信仰内化于心,我们经常讲,心中要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握紧法律的戒尺,时时明白自己要远离法律红线和警戒线,时时提升自己依法行政的能力,真正把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遵守作为内心的自觉行动。
第二,始终把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作为自觉行为的基础和保障。要结合政府工作,通过学习法律,明晰权由法所授、权由法所依,进一步界定自身职责职权。同时,通过学法彻底改变在决策的过程中以会议、文件形式推进工作的机制,真正把重大的决策,重大的推进工作的举措纳入到法律框架内实施。
第三,把守法作为自觉严于律己的关键和担当。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警钟长鸣,以警戒线、高压线来限制自身行为,切实依法履职履责,以法治的思维开展政府决策和政府行政活动。
第四,以用法体现履职履责的能力和责任。作为地方政府、作为政府行政负责人更应该运用法律推进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庐阳区始终把用法律的武器建立起自身的法治结构作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来积极的推进,如我们实现了法律顾问的全覆盖,目前所有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都建立起了法律顾问制度,让法律顾问直接参与我们各级的决策和工作的具体推进过程中去。
记者:当前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对一个地方经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难免有领导干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从工作角度,怎样才能确保执法司法活动不受干扰?
黄卫东:经济发展与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支持和促进。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如何把握好这对关系呢?
第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我认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两者目的是一致的。对于庐阳区来说,我们始终把经济的发展和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作为有机的统一体来积极的对待。积极推进法治庐阳、法治政府的建设,并通过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是,营造法治环境,促进庐阳经济发展。今年上半年,庐阳区法院和检察院案件同比增长在20%至25%,通过政府保障办案能力,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使所有的案件都得到社会的认可。而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庐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已经显现。今年上半年庐阳区gdp增速达到了11%,在合肥市的四个城区中,庐阳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都在全市居于前列。如财政收入增长达18.6%,在全市第一,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社会消费水平总额总量,也在全市第一。这些数字表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一种良性的互动,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也反过来支撑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责,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
记者:有专家说,两个规定中的亮点是责任追究制度,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考核和业绩考核,对此,您是如何认为的?
黄卫东: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有了一个明晰的制度,关键如何去执行,如何把不能为、不敢为统一地结合在一起。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规定与政府推进工作绩效有机的结合。实践中我们把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履行两个规定的行为和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二是与干部的晋升和廉政准则有机的结合。你是不是按照规定在履行,你是不是有干预的这些行为,最终也要与干部自身的廉政行为挂钩;三是严格的责任追究。一旦发现干预司法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要受到追责,作为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来说,既要带好头,更要履好责,为制度的执行和落地发挥好监督性的作用。我想这也是在后续的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本报记者、法治安徽网记者钟政林李斐·黄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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